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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1日 星期三

台北捷運殺人事件發生後 檢視一下自己的保單 有沒有理賠這項意外



台北捷運殺人事件發生後 檢視一下自己的保單 有沒有理賠這項意外

意外險理賠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以這次台北捷運的事件來說 符合外來 突發 非疾病定義 可以順利拿到保險金

有些意外險 會有特定事故附加條款
像是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可以額外理賠一筆保險金 通常是保額的一倍

這次北捷意外 能不能拿到這筆特定事故保險金 就要看條款規定

有些公司的意外險規定如下圖 有規定遭遇直接交通意外傷害事故 這次事故是有人故意殺人 不屬交通意外 就不符理賠規定





但是有些意外險條款並沒有寫這句話 只要是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 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 遭到意外事故以致身故殘廢 皆可理賠 


所以雖然是同樣的意外險 條款內容不同 理賠就不同 可以回家把保單拿出來研究一下條款

要保人與受益人安排為同一人 不須擔心最低稅負制





951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以後 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都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所以要保人和受益人最好安排為同一人 就不用擔心最低稅負制

也就是三個保險關係人全部安排為同一人 這是在生存保險金部分

要保人
A
被保險人
A
受益人
B

但是死亡保險金受益人 就必須安排別人 因為最低稅負制有規定每一申報戶死亡保險金3000萬免稅額 所以只要在指定受益人時安排好分配比例 讓每一申報戶所拿到的保險金都不超過3000 如此就可以避免掉最低稅負制課稅

要保人
A
被保險人
A
受益人
B (注意分配比例)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如何安排 才能避免被課到遺產稅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如何安排 才能避免被課到遺產稅

保險除了眾所周知的保障功能之外 還有節稅的功能 對於高資產的人來說 是很好的節稅工具

但是如何安排要保人 被保險人 和受益人 就要仔細考慮 避免意外情形發生 原先的節稅安排失效 還是要列入遺產課稅

假設

要保人
A
被保險人
B
受益人
C


這種安排如果母死亡 保險給付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 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不記入遺產總額 直接轉給受益人

但是這種安排有一個問題存在 如果假設要保人也就是父先死呢
這時候這張保單有財產價值 就成為要保人遺產要課稅

所以簡單的安排就是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 就不用擔心這張保單會被課到遺產稅了
也就是

要保人
A
被保險人
A
受益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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