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以後 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都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所以要保人和受益人最好安排為同一人 就不用擔心最低稅負制
也就是三個保險關係人全部安排為同一人 這是在生存保險金部分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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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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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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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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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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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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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死亡保險金受益人 就必須安排別人 因為最低稅負制有規定每一申報戶死亡保險金3000萬免稅額 所以只要在指定受益人時安排好分配比例 讓每一申報戶所拿到的保險金都不超過3000萬 如此就可以避免掉最低稅負制課稅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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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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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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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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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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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子(注意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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