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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保單為要保人的遺產

有關於保險可以避稅這個說法 是很多業務員推銷保單時 說服客戶的利基點

但是如果安排的不好 避稅不成反而會被補稅並且罰鍰

要了解這個問題 首先要知道一張保單有三個關係人 分別是要保人 被保險人 和受益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重點在被繼承人 保險事故發生的定義是被保險人死亡 但是要保人可能還活著 保險金做為被保險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上述法條 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是如果是要保人死亡而被保險人還活著 這時候保險事故沒有發生 保單(尤其是早期保險公司賣的終身壽險保單 通常都有很高的價值準備金)是要作為要保人的遺產 計算遺產稅的

所以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最好是安排為同一人比較單純



還有一個問題是實質課稅問題 國稅局現在課稅 都會從實質問題去考量 要保人購買這張保單 是不是與保險法第一條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保險法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所以如果購買的是增額終身壽險 這種保費和保額相當接近 以儲蓄投資為目的的保單 國稅局會認為違反保險法第一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的立法精神 而認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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